离婚协议民政局没有保存

   2023-11-05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30
核心提示: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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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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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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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根据个人情况、个人需求来决定就可以了。

我经常在后台或是付费咨询里看到很多人找我审核离婚协议,简单列几句情况,让我帮忙看看自己按模板写的离婚协议有没有问题。

说句实话啊,没有哪个律师愿意去审查一份协议,因为审查协议所花费的功夫,不是大家所谓的,你简单帮我看看就行,看看哪里有问题,这样写行不行,就OK了。而是需要当事人具体的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财产情况,并根据个案情况来起草一份定制版的协议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审查的意思,代表着重新起草,是要对协议负责的,而不是简单几句话说明哪里有问题就OK了,那才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一般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证明双方都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那接下来就要看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有没有要求了,如果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双方都能达成一致,那就无需找律师起草,按照民政局的协议模板直接填写就好了。

但如果夫妻俩在财产分割上争议不休,比如家里财产比较多、比较复杂的,或是某项财产你认为不该给他分,或是你的某些财产不想给他分的;又或是在子女抚养权上有异议的,比如孩子抚养归属没有完全确定、抚养费或探视权达不成一致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大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律师来起草,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千万别等到协议签完了再来找律师咨询,还能反悔吗?多半反悔不了。也别自己按模板填完后再去让律师审核了,你自己起草的80%是不能用的)

不知道怎么起草离婚协议的,评论区留言,我来解答。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武某某与徐某某于2009年X月X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2年X月X日婚生女徐某1出生。双方在恋爱期间,决定买房,购房款由双方出资、并以武某某的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2009年,以武某某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登记在她名下。房屋首付款20万元(含徐某某汇款18万元)。武某某从建设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剩余房款。婚后共同生活在该房屋一内。2012年X月,武某某怀孕,双方决定再次购房。两夫妇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减少购房首付和利息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一归武某某所有。2012年X月X日,徐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X月X日,双方复婚,2012年X月X日,婚生女出生。2015年6月25日,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武某某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对此,武某某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一所有权的约定是有效的,房屋应归武某某所有。

【承办过程】

怀向阳律师接收徐某某委托后,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购房政策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的论战。怀向阳律师对此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徐某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通过分析购房时间前后、需找证人证言及购房款的支付等案件细节着手,一,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武某某已怀孕,但离婚协议却未提及子女抚养问题,与常理不符;二,双方又于2013年X月复婚,且双方自2014年X月分居后才又诉讼离婚,在第一次离婚期间,徐某某多次通过银行账户向武某某转账,并陪同武某某去医院作身体检查等;三,本案房屋二买卖居间方的证人证言;四,离婚协议仅在欺诈、胁迫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方才主张撤销或变更。最终法院采纳了怀向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2012年X月X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先离婚再复婚的方式规避国家购房政策,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确认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武某某所有的内容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对双方为达到购买第二套房屋时少交首付、少付利息的目的,以虚假离婚的方式规避国家购房政策的行为,予以批评,并认定2012年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一归属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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