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一句话吗?“离过婚的女人有99%都会后悔”,记得有首歌名取的好,“我说情歌总是老的好”,在每个人的心中,老情人习惯了,你了解他的一言一行,了解他内心的想法,熟悉他身上的味道,一切还是来源于习惯。
每个人决定离婚之前,肯定会有一段漫长又痛苦的日子,在自己不停的思想斗争中作出最后的决定。婚姻中不能轻言离婚,一旦决定了,就再也回不了头。
当你离开他的时候,却为了自己的决定而后悔时,你该怎么办?尤其在这三种情况下,夫妻离婚最后悔,复婚的概率也极大。不信,那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01】没有社会阅历身在福中不知福
有些年轻的夫妻离婚的原因真的让人忍俊不禁,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还不停的吵着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无非就是昨天我洗了衣服,今天该你洗了,你每天总是懒床,谁愿意天天伺候你,等等。
还有的女人,总是认为女人就应该由男人来照顾,话虽然没错,但物极必反,男人也不是佣人,不能以尊重女性为借口就把他呼来喝去。如果你懒惰成性,每天睡到中午还不起床,差一点就让他把饭端到床头喂你时,相信每一个男人都会忍受不了的。
或许你会说,你不懂得女人,不懂得爱护女人,你不是一个好男人,这话对于男人来说是不是有些牵强,有点断章取义。当你生病的时候,当你劳累过度需要休息的时候,男人有理由关心你的一切,照顾你是应该的,但这是特殊情况而已,这不是生活的常态。
所以,没有社会阅历的你,真的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如果哪一天离了婚,走进下一场婚姻时你才发现,哪儿都需要你的勤俭持家。当你回忆过去时,肯定会后悔不已。
【02】意气用事从不考虑孩子的感受
我们看到很多年轻的夫妻离婚的原因都是因为孩子,在管教孩子的过程中,有些男人性格浮躁,耐不下心来照顾孩子。当孩子不懂事吵闹时,他总是很不耐烦,怒火中烧,让人感觉这个孩子不是他的子女一样。
而有的妻子因为年轻不懂事,性格也有些任性,不懂得如何管教孩子,生完孩子就感觉她的任务已经完成,把孩子往父母那儿一扔就我行我素的干自己喜欢干的事情去了。
当孩子天天吵着需要父母的时候,当这个家已然不成家的时候,离婚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虽然这些不是每个家庭都发生的事,毕竟离婚的夫妻还算少数,但世间既然出了这样的事,只能感叹人生的无奈,对于年轻不懂事的他们又有何办法。
当他们历经人生沧桑,看到儿女缺少父母的关爱时才明白,离婚是多么愚蠢的事。
【03】只为堵一时之气就冲动闹离婚
现在有很多年轻夫妻在结婚前都是经过自己和家人千挑万选,好不容易才选中的结婚对象,双方自然都是万里挑一的绝品男女。在恋爱的时候,他们就是很多男女的暗恋对象,所以,他们的结合又让多少男女羡慕嫉妒恨。
那如此优秀的男女结婚后结局又是如何呢,他们幸福吗?其实,现实中的他们可不是你所想象的那么幸福和美好。因为优秀,他们各自都很自我也很任信,说白了他们眼中的那些矛盾,也就是小孩子过家家的一些小事,真不值得走到冲动闹离婚的那一步。
可当双方父母还相处得火热时,小夫妻俩却为了一丁点鸡毛蒜皮的事冲动之下,走进民政局短短几分钟就成了前夫和前妻,或许两个人还会相似一笑,有些好奇。
当父母为了他们的冲动懊悔不已还在伤心时,他们却又和好如初,复婚也不是没有可能,真让人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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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零】丰哥心语
这个年头,爱情与亲情在纷杂的利益追逐中变得那么冷漠和淡薄,婚姻在双方仅存的一点爱恋中变得那么的不靠谱,两个人千辛万苦换来的爱情,因为自己的那一点点任性葬送了曾经的誓言。
离婚的时候,嘴里却唱着:“想念你的笑,想念你的外套,想念你白色的袜子,和你身上的味道。想念你的吻,和手指淡淡烟草的味道,记忆中曾被爱的味道。”
结婚、离婚与复婚,这又何尝不是人生悲欢离合的进行曲,你很难说得明白谁是谁非,或许,这就是对人生的一种考验。只有人到成熟时,幸福才会真正降临到你的身上,你才能明白什么叫做爱情。
复婚是指已经离婚的夫妻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再一次去民政局做结婚登记的法律行为。而在复婚中,有一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即财产问题,到底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再复婚的财产又该怎么划分呢?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离婚后复婚财产怎么算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离婚后,再复婚的财产怎么划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结婚证登记日之前的财产,无论是初婚登记,还是复婚登记,都属于婚前财产。而离婚后所分得的财产,即使是复婚,也属于个人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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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
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来源:京杜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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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在离婚后又选择了复婚,如果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复婚后,以前的离婚协议会作废吗?复婚后原离婚协议究竟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呢?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月淑梅与袁斌经他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4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一、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1、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2、木材加工厂归男方所有。三、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分割:现有银行房屋抵押贷款17万元及利息,由男方在2013年7月1日前负责还清。此协议一次性生效,今后婚姻登记处不再更改”。
2013年5月28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复婚,但袁斌并未在2013年7月1日前还清上述17万元房屋抵押贷款。双方复婚后,于2013年9月29日重新信用社对上述借款进行了转贷,并继续用上述房屋抵押,抵押登记证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月淑梅,共有权人为袁斌。
2014年1月14日,双方协商离婚,因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在信用社的17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执,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月淑梅主张争议房屋系其复婚前的个人财产。袁斌则认为,该房屋虽然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分给了月淑梅,但不久后双方又登记复婚,故原离婚协议现在无效,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应该认定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房屋归月淑梅所有,虽然一个月后双方又登记复婚,但复婚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部分现应仍应有效,不能因二人复婚后,在贷款转贷办理抵押时登记证上写了袁斌为共有权人,就推定原离婚协议废止。据此,应认定该房屋为月淑梅复婚前的个人财产。
因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用该房屋作抵押的17万元银行贷款由袁斌归还,而袁斌未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归还该款,复婚后进行转贷时虽然也用原房屋进行了抵押,但此次抵押系前次抵押的延续,不能据此认定该借款已转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应认定该债务为袁斌的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准许月淑梅与袁斌离婚。
争议房屋一套归月淑梅所有。
以袁斌名义在信用社的17万元借款及其利息,由袁斌承担。
【律师提示】
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追溯到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复婚时并不能让离婚时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失效。
双方可以复婚时书面约定,解除原先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消灭其效力,约定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处理债权债务。如果复婚时没有约定如何划分夫妻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就不能变更或消灭原离婚财产、债权债务分割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