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所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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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离婚律师律所,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成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

离婚律师律所,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成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持有关依据资料申述要求承继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联系予以认未婚女子张某与有妇之夫王某同居期间怀孕,后迫于家庭压力,二人分手。张某和李甲成婚,婚后5个月生下女儿李乙。现王某亡故,李乙持有关依据资料申述要求承继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家人对李乙与王某之间的血缘联系予以认可,但以为张某和王某同居时李乙并未出世,李乙是张某和李甲成婚后才出世的,李乙无权承继王某的遗产。对该案处理有三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李乙尽管是王某的非婚生子,但王某生前并未招领李乙,故李乙无权承继王某的遗产。第二种定见以为,王某不是张某的前夫,李乙也不是李甲的继子女,李甲和李乙之间是养父养女联系,故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无权承继。第三种定见以为,尽管李乙在张某和李甲成婚时并未出世,其生父王某和张某也不是合法夫妻,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令权力,李乙本质上是李甲的继子女,李乙对生父王某的遗产享有承继权。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1、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李乙是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孕育的胎儿,其出世则在张某和李甲成婚之后。尽管李乙在张某和王某同居期间仅仅个胎儿,但在张某和李甲成婚后出世的李乙,和王某之间的血缘联系没有改动。关于非婚生子女,生爸爸妈妈也有亲权,且该亲权并非需求经过生爸爸妈妈招领才干获得。因王某没有遗言,故对其遗产适用法定承继,李乙作为其非婚生子女是其法定承继人,有权承继王某的遗产。所以,第一种定见明显不能建立。2、第二种定见反映了该案的难点,即李乙和李甲之间的身份联系的确认。李甲明显不是李乙的生父,那他是否是李乙的养父呢?养子女是指因收养联系的建立与养爸爸妈妈构成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子女,养子女的位置是因收养联系的建立而获得的,只要存在合法的收养联系,才干构成养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收养法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可李甲并没有挂号收养李乙,并且有爱人者收养子女,须夫妻一起收养,而张某却系李乙的生母,不存在收养问题,故李乙也不是李甲的养子女。尽管养子女在与养爸爸妈妈构成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后其与生爸爸妈妈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只能承继养爸爸妈妈的遗产,无权承继其生爸爸妈妈的遗产。可是李乙并非李甲的养子,李乙也未与别人构成养子联系,故不扫除其对生父王某遗产的承继权。3、李乙是否便是李甲的继子女呢?继子女与继爸爸妈妈之间的联系是一种拟制血亲联系,本质是继子女的生母或许生父与别人成婚,而其生爸爸妈妈之间是否为合法夫妻,该婚姻属初婚仍是再婚并不影响其继子女位置的获得。之所以作出上述解说,是对过去社会现实的反映,当今婚外性行为增多,法学研讨理应对此予以重视。如上所述,王某与张某系不合法同居联系,张某与李甲是初婚,不影响李乙与李甲之间继子女联系的建立。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对其生父的遗产享有承继权,李乙作为法定承继人有权承继生父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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