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政局系统显示房产嘛

   2023-11-06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20
核心提示:在过去,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大家对这件事是比较忌讳的,所以除非迫不得已,不然大家不会轻易离婚。现代人则不同,虽然实现了

在过去,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大家对这件事是比较忌讳的,所以除非迫不得已,不然大家不会轻易离婚。现代人则不同,虽然实现了自由恋爱,能够自主地选择伴侣,但很多人似乎对自己亲手挑选的伴侣不太满意,婚后在出现种种矛盾后,“一不做二不休”,两人一起到民政局,就离了婚。

从2003年开始。离婚率一直在增加,已经连续增长了17年。据民政局数据显示,2019年,就有高达470.1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

从缘分和情感的角度来看,两人难得结成夫妻,是不应离婚的。但由于现代人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实在合不来,通常不会为难自己,便选择离婚。

那么夫妻在离婚时,有两种方式:诉讼、协议。而在讼诉离婚中,对于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夫妻都比较关心,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占据70.52%,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占比更大,达到了85.25%。

众所周知,现代的房价是很高的,多数人是以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子,那么对于很多夫妻来说,房贷是一起还的,离婚的时候,房产应该怎么分割呢?如何把房产进行公平分割,成为了夫妻在离婚时的困扰。而现在《民法典》发布新规给出了“解决方案”,对于房产在夫妻在离婚时的分割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内容如下。

其一,区分个人和夫妻共同财产

据《民法典》1062与1063条,个人财产是,一方从遗嘱明确获得的财产、婚前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等应该归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中,所获得的薪水、投资收益、经营、奖金、继承等财产。

由于有两种财产形式,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在分割的时候,都会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小李在结婚之前,拿100万首付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婚后的5年,这套房子涨价到了500万,那么如果小李要离婚,进行房产分割的时候,由于那100万首付是他在婚前支付的,也属于他婚前的个人财产。而那在婚后上涨的200万,则属于一种投资收益,是属于他和妻子婚姻中共有的,而不是他个人的。

也就是说,如果一对夫妻离婚,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个人的财产,则仍是属于个人的。

其二,明确个人、明确夫妻共同的债务

如果婚姻期间,一方借的钱自己还。但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就除外,要是能够拿出那一笔债务被用在了双方共同的生活上,且借债是双方达成的意思。而夫妻共同的债务包括,医疗、教育孩子、赡养老人等费用,及一起欠下的债务,就需要在离婚的时候,一起还。

其三,明确离婚时,夫妻两人要是没能按照协议的方式处理好财产,法院就会按照相关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子女、女方,还有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其四,明确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请求权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财产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多分:一是有一方伪造共同的债务,挥霍、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二是一方所肩负的对老人照顾义务更多,对孩子的教育义务更多,或者对另一方的工作协助得更多的那一方;三是由于对方施暴、重婚、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可以要求赔偿。

离婚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分割,还需了解相关法律,才不容易吃亏。

婚姻,有因房而合,也有因房而散,朋友们常说“幸福的家庭都一样,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无论怎样,我们都必须搞清楚几个问题,就是:你认为是你家的房子到底是不是你的?到底有没有你一半?更有可能,是你个人的房子却能变成夫妻共有,夫妻共有的房子却变成个人所有。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离婚,房子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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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个人房产的6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时达成的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一揽子协议。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登记备案,但该登记备案不具有公示对抗的效力。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离婚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例如,不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不履行配合变更房产登记的义务等,另一方尚需要诉讼至法院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依据判决强制另一方执行。

离婚协议就房产约定,尤其是房产尚登记在原夫妻两人名下,未办理变更登记至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此时,要确认房产的权属,视是否有第三人就房产主张权利,主要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离婚协议中获得房产一方权利的保护:

一、没有第三人就房产主张权利的

1、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至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办理过户;

2、另一方不配合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可以凭借离婚协议,至法院提起

确权之诉

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判决一般支持确权请求。

3、一方去世,产生继承,继承人就房产要求继承分割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不属于第三人,应当尊重离婚协议的约定,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房产。

二、有第三方就房产主张权利的

1、离婚后,一方将房产卖与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实际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变更房产登记,需要双方及买家都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共同办理。但是确实有这种善意取得情况的存在。此时,离婚协议约定中的房产所有一方,只能要求实施卖房的另一方进行赔偿。主张返还房产、获得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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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将房产保全,经过判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这种情况下,分为下面几种情形:

第一,债务属于夫妻婚内产生的夫妻共同被债务,债权人可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要求强制执行房产;

第二,一方婚前对外担保等产生的个人债务,此时债权人可就一方的房产份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于另一方的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此时对于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

析产之诉

,以求非债务人一方的房产份额更大一点,被执行的房产份额小一点,一般默认的执行份额是房产的一半份额;

第三,一方离婚后,产生的个人举债或担保债务,该种情形下,因债务产生于离婚之后,一般难以对抗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于另一方的约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债权人就房产的执行申请,房产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一方。但如果法院仍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的一方可以提起

执行异议之诉

,要求确认房产归属。

离婚协议中未获得房产一方权益的保护:

离婚一年内可以提起房产归属

撤销之诉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解释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上述财产协议的变更或撤销,包含房产归属条款的变更或撤销。即使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一方名下,也可以通过诉讼再行改变房产的登记状态。

综上,离婚协议生效后,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约定,尤其是房产尚登记在原夫妻两人名下,未办理变更登记至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保护各自的权益,获得房产一方基于登记的需要,可能会提起确权之诉,为了抗辩债权人的需要,提起析产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离婚协议中未获房产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达成一年内,基于欺诈、胁迫情形提起撤销之诉。离婚协议生效后,就要及时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可能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成本,提起诉讼或应诉。

作者:季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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