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柴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
201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先生与柴女士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
2015年6月2日,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柴女士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2015年7月20日,王先生因探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王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探望女儿王某瑶一次,柴女士应予以协助。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王先生与柴女士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柴女士共同生活,王先生作为父亲,有权探望王某瑶。现双方对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加女儿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利于子女今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合法权利的原则,作出每月探望一次判决。
四、典型意义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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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毛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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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有父母在的家庭才是温暖的“避风港”,但是这句话并没有包含概括这世界上所有的家庭。有的父母在照顾孩子这件事情上并不合格,旁观者看了都替孩子难过。
近日在广西三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名5岁左右的小男孩一直在哭。孩子一边哭一边要妈妈。他说:
“妈妈刚才还在这,转眼就不见了,是不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
看着孩子单纯天真的面庞,忍不住感到心疼。
民警立即赶往现场。通过工作人员了解到,当日上午一对夫妻来办完离婚手续后,便将小孩遗忘在此各自离开。小男孩找不到父母,哭得伤心欲绝,还问:“我妈妈是不是被抓走了?”
经联系,男孩父亲表示走出民政局后就离开了县城,没过多久他赶到派出所,父子二人相拥而泣。
都说夫妻之间,床头吵架床尾和,作为夫妻,也不是每时每刻都甜甜蜜蜜,或多或少在生活上都会有一些矛盾。
但夫妻之间吵架这件事,身为孩子,还是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波及。
2018年3月20日晚7点多,一位市民抱着一名不满一岁的婴儿来到派出所,称自己要报警。据报警人介绍,自己姓陈,当天下午一位邻居将一个小婴儿抱过来,让其帮忙照顾一下。
没想到自己“帮忙”帮出了“麻烦”,孩子的父母竟不要这个孩子了。
民警先安抚了陈某的情绪,并仔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经了解,当天下午陈某在家中休息,邻居张某抱着孙子豆豆过来敲门,说是有事,希望陈某可以帮忙照看一下,还把豆豆的奶粉、尿不湿都放在了包里。陈某觉得平时大家都很熟识,搭把手帮帮忙是应该的,便好心地一口答应,还让张某放心,自己会照看好孩子。
陈某一下午都在照顾豆豆,可是一直到天都黑了,张某却没有过来接孩子。陈某只好给张某打电话,结果她竟说,她不会过来接豆豆的,随即竟然直接把电话挂断了。
突然被挂断电话的陈某一脸茫然,只得挨个打电话给豆豆的爸爸和妈妈,本以为孩子的父母听到这情况,肯定要赶紧来接孩子的。结果孩子母亲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孩子的爸爸竟也一直推辞,说他不会来接孩子的。无奈之下,陈某只能抱着豆豆赶到派出所来报警。
听完陈某的讲述,值班民警当即给豆豆的爸爸打电话,让其立即来派出所接走豆豆。没过多久,豆豆的父亲赶到派出所,民警首先向其询问,为什么要将豆豆丢在邻居家。豆豆的父亲徐某叹了一口气,告诉民警,前一天跟妻子吵架,结果当天一大早,妻子就将豆豆丢到奶奶家,表示不要了,然后人就走了,电话也不接。徐某也很气愤,于是就出现了上面这场闹剧。
警方提醒:父母遗弃孩子的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情节恶劣的更将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虎毒不食子,舐犊总情深。天下之最,莫过于父母对子女之爱。抚养子女,不仅仅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渗透着与生俱来的人性特点,彰显着薪火相传的伦理道德。无论遇到任何困难,孩子不能放弃,因为他们不仅仅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父母
1、给予孩子关心与爱
作为一名合格的父母,要让孩子感受到自己对他的关心与疼爱,给予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2、给予孩子高质量的陪伴
父母要给予孩子高质量的陪伴,不缺席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高光时刻”,这样孩子才能够和父母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这样父母和孩子才能够真诚地交流,父母才能真正走进孩子的心里。
3、为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父母要为了孩子努力拼搏,为孩子提供更为良好的生活条件,比如说不让孩子因为贫穷而省吃俭用,不让孩子因为住得离学校太远而要早早起床。改善孩子的生活条件,是父母为了孩子该做的事情。
4、保持良好和谐的夫妻关系
父母双方要保持良好和谐的夫妻关系,不要让孩子在争吵或冷战的环境中长大。如果孩子因为父母关系不和谐而产生对感情、对婚姻的畏惧感时,对他的一生都会带来极其严重的问题。
有人说,婚姻中主动承担家庭义务大多数的一方,
比如家庭主妇,比做一个出色的员工更难。
面临与社会脱节、0工资、劳累压力等种种情况……
即便不是全职在家负责家庭事务性工作,
婚姻期间的承担绝大部分家庭义务的一方,
例如全天带孩子,照顾老人,
他们的辛苦付出能否得到另一方的补偿?
是否有相关法条来保障权益?
近日,
法院审结了一起较为特殊的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男方与女方于2013年1月21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当日,男方为补偿女方在婚姻期间的辛苦和付出,向其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但欠条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后,男方仅向女方支付了2万元。无奈之下,女方于2019年5月16日一纸诉状将男方告至法庭。男方收到起诉状后辩称,他虽出具欠条,但实际并无欠款行为,而是自愿补偿女方在结婚期间的辛苦付出而出具,现在他没有工作,收入有限,没有履行支付该笔款项的能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具欠条前,男方虽然并未实际向女方借款或有其他欠款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欠条系男方与女方离婚当日,男方为补偿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辛勤付出而自愿出具,具有补偿款的性质,系因补偿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于是,法院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欠款8万元,两人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息诉服判。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
(1)家务补偿
只适用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采用法定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部分共同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不能适用家务补偿。
(2)适用范围
是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大贡献。
如果双方都分担了家务,双方都协助了对方,则不符合补偿的法定条件。
(3)
需要本人提出补偿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要行使权利,就
必须在离婚时提出。
离婚时如果没提补偿请求权的,离婚后权利就消灭了,不能再主张。
来源丨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