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协议不到民政局盖章

   2023-11-0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60
核心提示:近日,网上一份离婚协议遭疯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关于房屋分割一栏,涉及房产共63套,其中50套归女方所有,13套归其20岁的女儿

近日,网上一份离婚协议遭疯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关于房屋分割一栏,涉及房产共63套,其中50套归女方所有,13套归其20岁的女儿所有。存款分割中,100万元归男方所有。另外,一辆奔驰C180轿车归女方所有。抚养权方面,女儿抚养权归女方,并且男方每月需给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债权及债务全部由女方处理。

网友们除了惊叹在买一套房都要花半辈子工资的房价高企年代,竟有人离婚分割63套房产以外,更加关注的是离婚协议本身,有网友更说“原来离婚协议长这样子啊!”“有的人离婚啥都分不到,有的人却能分到几乎所有的财产,每月还有抚养费”,关于离婚协议,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王幼柏律师有话说!

一、别乱签!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刻起生效

离婚协议书必须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才能生效,所以签了协议但还没到民政局办理手续的夫妻们还有挽回和反悔的机会,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反悔。

同时,正因为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刻起生效,所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定要谨慎,切忌不要为了多买房、子女就读学校等各种原因“假离婚”,一旦办理了离婚证,追悔莫及。

天穗律师事务所最近接待到一位当事人的咨询,当事人的老公当初为了买房而办理“假离婚”,把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四套房全部协议给了男方,并且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不料,男方是有预谋的。办理了离婚证后,几年都不愿意复婚。当事人问是否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

王幼柏律师在仔细询问了整个案情后,很不忍心告诉她:“不能”,她顿时泪如雨下。作为律师,最难过最悲哀的是,即使你满腹经纶,精通法律,即使你明知道自己客户被骗,但却不能帮助到他们。这个案件中,她办理离婚证已经三四年了,不能以欺诈胁迫等理由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因为婚姻法第9条规定可以行使变更或撤销权只能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提出。

二、别怠慢!财产分割后要尽快办理过户

同样是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另一位当事人的故事,当事人在2015年8月就和先生离婚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广州一套现在价值600万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并没有要求其丈夫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还是登记在其丈夫一个人名下。

前天她突然收到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拍卖该套房产的公告,才得知其丈夫在和其他合伙人经营公司期间,为公司一笔几百万的银行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下来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就冻结查封了其丈夫当初离婚协议约定归其所有的房产,现在马上要拍卖了。

当事人很着急来到律所找到王律师,她离婚以后,一个人带着一个孩子,男方一分钱抚养费不给,一个弱不禁风的女子,承担了所有责任。并且,涉案的房产是她与尚在襁褓中孩子的唯一挡风避雨的住所。她一直要求王律师帮助她,王律师也告诉了她案件的风险,因为该离婚协议书涉及到的房产没有在房管局过户,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登记权利人是其丈夫,因此该案有一定的风险,当然该案也有机会。

财产分割后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即使是银行还有贷款没有还清,在没有凃销抵押之前不能更名,但仍然可以通过“过桥”来解决此问题,最终实现过户更名的目的。这样,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在其名下,根据最高院强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一般是不能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并且,其前夫对公司债务提供的仅仅是担保责任,而担保责任一般不会让配偶另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之责任。

三、别随意!签订离婚协议后难反悔

有些人太想离婚,因为急迫的心情加上不良的情绪,就会不加考虑而答应对方无理的离婚要求。等到办理离婚手续后,对财产分割又开始反悔。

这种情况如果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处理,除非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一年内起诉,并且有证据证明受到欺诈、胁迫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而在实践中,要提供是被对方欺诈、胁迫的证据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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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了!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我有个朋友(女)离婚了,并且是协议离婚,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为了能够尽快和对方离婚,我的朋友做了相当大的妥协,满足了对方在协议书中的苛刻条件,最终以最快的速度将婚离掉。

根据她的描述,原来她们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如下条款:“孩子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现在她想去探望孩子,男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找各种方式拒绝,就是不让她探望孩子,男方主要理由就是他支付了全部抚养费,并且女方也同意放弃抚养权。并且明确告诉女方,如果想探望孩子,就必须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女方实在是经济窘迫,无法负担抚养费。

于是她找到我,问我怎么办?我告诉她,离婚协议并不是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有些条款是无效的,“放弃探望权”恰恰就是无效的条款。这意味,她当然有权利去探望自己的孩子。

注意了!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她问我条款为什么是无效的,明明对方出了全部的抚养费,说完她露出了理亏的神色。

我告诉她,依据《婚姻法》第36条和第38条的规定,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一种人身权利,父母不能主动放弃权利,任何人也不能限制父母探望子女。

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依然有抚养义务,子女和父母关系不因离婚而中断。探望权作为一种亲权关系,是一种人身亲权关系,只能由法院中止,而不能因对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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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全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

注意了!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

现实中,往往有人像我朋友一样,在离婚协议里写一些诸如“放弃探望权”“出轨净身出户”的条款,最后拿到法庭上被判无效,除了以上两条我还总结了以下写进离婚协议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6类约定无效

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家事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

婚内财产协议本来是锁定婚姻中双方利益最好的办法。

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出现在两种情景:

第一,双方财产保护意识高,对财产约定比较认可,在婚姻之初就采用了这种约定。

第二,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提早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第二种财产协议,坏就坏在出现危机时签的。

比如,男方出轨东仓事发,又不想离婚,但女方失去信赖。于是,男方提出把现有较多财产约定归女方。

女方这个时候往往在想什么呢?

她会想,如果能好好过,这些将来也是孩子的。如果不能好好过,那就拿钱走人,也不亏。

于是,她会在协议中画蛇添足加了这么一句话:

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

她之所以加这句话,是担心将来离婚的时候不按这个协议来分。

这不是个案,我遇到好几起这样的咨询了。这难道是某文库里的模板吗?

男方签这个协议时,是想着不离婚,将来日子好好过的。

然而,签了这个协议后,男方发现日子越发难过了,头上有个紧箍咒。等到真正要离婚的时候,大多想着废掉这个财产协议。

他们会说什么呢?

这是个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当时就谈离婚了,但后来没办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这协议是无效的。

法官会采信吗?

好几个当事人跟我反映,法官看了协议,跟他们说这是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因为协议最后那里有这句话。中国老百姓若不是离婚,怎么可能签这种协议啊!

同样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有认为协议有效的案例,包括中国法院公报的案例。

问题是中国这么大,经济发展这么不均衡,人的认知千差万别,不同法官对同一问题产生不通的看法,也是很正常。

然而,若法官初步产生认为协议无效的看法,要改变他的看法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目前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中,一审法官起初认为这种协议无效,经过沟通争取后,他也没敢在判决书中认定协议无效,然而直接绕过了这个协议效力,分了七成财产给我方当事人。

这是一个典型和稀泥的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服,都上诉了。

一个财产协议,既没约定双方同意离婚,没约定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没约定到民政局办离婚登记。就因为有了“如果将来离婚,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这样一句话,就成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我想,大多数人是无法接受的。

不接受能怎么办?只能劳神伤财不断打官司啊!

为什么当初不好好学习法律,或不找专业人士起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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