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为离婚诉讼。那么,离婚诉讼费是多少?离婚诉讼费如何缴纳?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离婚诉讼费用
(1)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2)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3)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4)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如何缴纳离婚诉讼费用?
(1)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或者诉讼费用如何计算
采取诉讼方式离婚的,往往会涉及案件受理费或者诉讼费用的问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收费的原则是原告预交,判决作出后由败诉者承担。离婚案件,一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一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项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此可见,单纯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并不会很高,如果同时涉及财产分割的,往往会根据财产的总额来按比例收取。如若在离婚之后单纯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此时会按照财产纠纷的标准来计算诉讼费用,会比离婚同时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费用高。
由此可见,单纯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并不会很高,如果同时涉及财产分割的,往往会根据财产的总额来按比例收取。如若在离婚之后单纯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此时会按照财产纠纷的标准来计算诉讼费用,会比离婚同时进行财产分割的诉讼费用高。
案件受理费是预交的,最终也会有费用承担者。相较于其他诉讼,离婚诉讼因较强的人身家庭属性,诉讼费用的承担并非简单地由败诉一方承担。首先,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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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一些地方还可以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承担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受理费承担也采用“协商在前决定在后的方式,最后是按照确定的财产范围来收取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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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时,往往会考虑需要向法院交纳多少诉讼费用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本
离婚律师
将从国家规定和实际执行两个方面进行说明。
根据我国2007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涉及
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个规定虽然是我国目前涉及离婚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依据,但从法院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却有很多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当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超过20万元时,很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并不要求当事人按照0.5%交纳诉讼费。如北京地区法院的立案庭法官在接到原告的离婚起诉书后,通常不核实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而是按照简易程序的每件75元收取诉讼费。当然从理论上说这并不是最终的应交费数额,因为具体负责审理您离婚案件的法官在
开庭审理
过程中一旦查明需要分割的财产数额后仍可以要求您补交诉讼费,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费。但是实际上真正这么做的法官极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法官直到您拿到判决书时都不会再提补交诉讼费这回事儿。当然,如果您碰到较真的法官就要单说了,这样的法官确实很少,真遇到了也说明您的运气不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