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式爱情”的如今,越来越多人敢大胆追爱,相识不久也勇敢地选择迈入婚姻,发现彼此不合适后,也敢选择直接离婚。近几年来,离婚率高居不下,最新离婚率竟然高达63%,今天小编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协议、诉讼离婚的内容,以下5类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要注意了哦!
1、对离婚协议有分歧的
协议离婚是要双方自愿,这也就是说,两个人都同意离婚,并对于离婚协议上的内容没有异议,才能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离婚。
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是对离婚决定还没有达成共识的
如果一方提出离婚,但是另一方并不同意离婚,也就是双方不能亲自去民政局。那么,提出离婚的人是不能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这个是非常简单很容易理解了,没有领证但是同居了,还以公开的夫妻名义的生活的情侣,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
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海外,也就是不是国内。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关注民法典】: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将有哪些变化?
1、协议离婚由“
即申即离
”到设置“
冷静期
为减少现代“快餐式婚姻”轻率离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是民法典新增的“冷静期”,目的是为当代年轻人的“冲动离婚”按一个“暂停键”。过了“冷静期”后,还得在30天内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成功离婚;不然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了再次诉讼离婚应当准予的条件
对于现在诉讼离婚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此次民法典对于再次诉讼离婚,写明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事由的
兜底条款
对于现行的婚姻法,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事由,但只有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次民法典增加了一条兜底情形,即为: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样的一个小变化,却扩展了离婚无过错方申请赔偿的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以上问题,如有其他疑惑,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一提起精神病,有的人可能第一念头就是敬而远之,也有的人觉得精神病患者就等同于“疯子”。其实精神病根据疾病种类、病情程度的不同也分很多类型,除开一些重度患者,也有不少精神疾病患者只有在少数发病时候才会做出“不正常”的行为,其他时候和普通人似乎没什么太大区别。有些如躁郁、抑郁、神经衰弱等情形,我们正常人多多少少也会有类似情况,只是较之精神病人来说并没有严重到致病的程度。
但是我们都知道,精神疾病是有遗传的隐患的,而且重度患者发起病来确实“可怕”,有的患者还会存在治愈后又复发的情况。精神病人作为法律上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民事行为甚至是有些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能获得豁免,可是作为他们的家人就没这么“轻松”了,不但要拼命善后,日常生活还要忍受一些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折磨。那么如果婚后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不幸患上精神病,或者配偶隐瞒了曾经患过精神疾病的历史,此时想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女方当事人陈杉杉2009年在N市某中学读书,2013年5月被J省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进行住院治疗,同年6月30日出院,其后曾先后在父亲开的餐饮店以及当地厂子工作。2017年7月24日,陈杉杉经人介绍与男方当事人朱俊杰相识,仅仅过了四天,陈杉杉和朱俊杰就在父母的催促下仓促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7年8月2日,还是新婚的朱俊杰带着妻子陈杉杉一起去外地打工。在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居住证时,工作人员告知朱俊杰其妻子陈杉杉根据户籍登记资料显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结婚。因此,朱俊杰认为妻子陈杉杉和她的家人故意隐瞒病史,骗他结婚以及收要彩礼、首饰,自己被恶意蒙骗。之后,他把陈杉杉送回了娘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婚姻无效,解除婚姻,并提出女方应返还自己的彩礼。
吕律师分析:
1、婚姻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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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婚姻法第11条所述胁迫情形,那么又是否是被欺骗呢?当事人朱俊杰之所以请求认定婚姻无效,是因为认为陈杉杉属于第10条规定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朱俊杰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女方确实患有法定不能结婚且尚未治愈的证据,因男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医学鉴定和证明,故法院对其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要求不予支持。
在提供证据方面男方重点要把握
一是女方所患的精神疾病究竟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患病后是否仍旧“未治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将“精神分裂者”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婚姻法第10条“不应当结婚”的情况。加上陈杉杉在经过住院治疗后,又重新投入社会进行事务性工作,与朱俊杰的聊天记录也未出现异常,所以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2、能否离婚
虽然不能认定婚姻自始无效,但是既然是合法婚姻,当事人又能不能选择离婚呢?婚姻法的确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由此可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两个重点,一是确诊为精神疾病,二是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仍未治愈。
【要点提示】
一方患有精神病虽确系久治不愈,但对方对离婚后患病方的治疗、生活、监护等方面未能作出妥当安排,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基本案情】
钟某与麦某雯相识后,自由恋爱。1998年8月,钟某与麦某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钟某与麦某雯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好,于1999年12月18日生育女儿钟某颖,并于2010年6月20日到某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麦某雯患病,经诊断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后钟某及麦某雯的亲属多次将麦某雯送往医院治疗,但至今未治愈。目前在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5日,钟某以麦某雯因患病造成经济困难及精神压力,已无力再尽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18年5月30日,法院以钟某要求与麦某雯离婚的证据不足及理由不充分为由判决不准钟某与麦某雯离婚。2019年1月3日,钟某再次以麦某雯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久治不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诸法院,请求准予其与麦某雯离婚。
庭审查明:麦某雯的父亲已去世,母亲江某英已丧失劳动能力。钟某与麦某雯的女儿虽已成年并有一定的生活能力,但仍无法独自监护、照顾麦某雯。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不准钟某与麦某雯离婚。
【判决理由】
钟某与麦某雯婚前经相识、恋爱后,于1998年8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99年12月18日共同生育女儿,双方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较好。麦某雯在1999年患有精神病后,因麦某雯多年的患病及治疗问题虽给钟某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但钟某多年来履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对麦某雯进行照顾和送医治疗,并于2010年6月20日与麦某雯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尽到了作为丈夫的责任。钟某因麦某雯婚后患精神病经久治未愈造成经济困难及精神压力,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钟某在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又再次提诉与麦某雯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的情形,可视为钟某与麦某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夫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的规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鉴于麦某雯患病需要钟某作为丈夫的扶养及照顾,且麦某雯的母亲已年迈并丧失劳动能力,已无力照顾麦某雯,而钟某与麦某雯的女儿虽已成年并有一定的生活能力,但仍无法独自监护、照顾麦某雯,钟某对于离婚后麦某雯的治疗、生活、监护等方面未能作出妥当安排,依法判决不准钟某与麦某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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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律师,13880210745(微信同号),
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件上百起,同时编著中小学法制教育类图书《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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