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处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下面是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程序方面的法律分析:
一、实体问题:一方是精神病人,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吗?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相互扶助包括很多含义,其中包括一方患病期间,另一方有照顾对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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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应照顾对方,如果此时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准予离婚的。但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什么情况下属于久治不愈?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的裁量权差别比较大。
二、实体问题:一方是精神病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吗?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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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协议离婚时,通常会观察双方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明显异常,民政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
但是民政部门毕竟不是司法部门,不可能对双方的精神状态进行严格的评估鉴定,因此实践中一方有精神病但是双方仍顺利领取了离婚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救济途径是,一方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登记。
三、程序问题: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监护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时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先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后才能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四、程序问题:正常人一方可以起诉精神病一方离婚吗?
通过上面的分析,正常人可以起诉精神病人离婚,但是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应当先中止离婚纠纷的审理,启动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当程序终结,被告的行为能力得以确认,再恢复离婚纠纷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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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家事法库首席李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