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化名)是本市某燃气公司职工,由于自身条件不太好,到了35岁还未娶妻生子。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山东姑娘小孙(化名)。交往时小孙的举止都很正常,并很快和李某坠入爱河。李某的父母当然十分高兴,频频催促二人尽早领证
。2009年春节,二人一起去山东看望了小孙的父母,并交给对方彩礼5万元。同年3月,二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想到婚礼当天,新娘小孙的精神便出现了问题,嘴里嘟嘟囔囔地一直在叫自己的奶奶,回到新房后更是大哭大闹。李某赶紧把小孙送到了医院,经过检查,发现小孙是精神病发作,需住院治疗。自觉倒霉的李某便给小孙的父母打电话询问小孙以前的情况。对方答复说:小孙前些年因为恋爱受到过刺激,精神有时会出问题,不碍事。但随后,小孙的家人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把小孙从医院接走,此后再无消息。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2010年3月,李某正式委托本婚姻律师代为
起诉离婚
。经过研究,本律师制定了两套诉讼策略:1、首先调查小孙在登记结婚前的精神病史,如果找到相关证据,则向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返还彩礼。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2、如果无法取得小孙精神病史的证据,而对方也不认可的情况下则请求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虽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返还彩礼。因此,本案无论采取哪套诉讼策略,李某在解决自己婚姻关系的同时均有权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彩礼。
在征得了李某的同意后,本
离婚律师
亲自去了趟小孙的老家。在当地县医院的配合下,终于查到了小孙2003年曾因精神分裂症前去治疗,后又被转院的记录。凭此证据,本律师以小孙结婚时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也未治愈并再次发作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人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由于小孙正在发病期,需要钱来治疗,在和李某沟通后,我方自愿放弃了返还彩礼的要求,用该5万元作为小孙治病的费用。案件至此结束。
配偶有精神病的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配偶有精神病,只要婚后久治不愈的,都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当然也可以由双方协议离婚,当然如果婚前隐瞒精神病的,法院也支持离婚的。
配偶患有精神病能否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
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为了能够稳定婚姻达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在结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经过多方寻医问诊,并且没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严重。
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还要和其登记结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结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
二、在审判实现中,法院会如何判决哪?
精神病人成为被告。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
顶泰律师
表示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丧失就业机会,生活无保障,离婚很有可能导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难,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不仅是人道主义倡导的,也是社会公序良俗所鼓励的。而且,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处理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在实践审判中,法院常常会判决无病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应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子女负担等各方面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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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配偶有精神病的是可以离婚的,不管在结婚前是否知道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只要在结婚以后久治不愈的,都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当然这也是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
一提起精神病,有的人可能第一念头就是敬而远之,也有的人觉得精神病患者就等同于“疯子”。其实精神病根据疾病种类、病情程度的不同也分很多类型,除开一些重度患者,也有不少精神疾病患者只有在少数发病时候才会做出“不正常”的行为,其他时候和普通人似乎没什么太大区别。有些如躁郁、抑郁、神经衰弱等情形,我们正常人多多少少也会有类似情况,只是较之精神病人来说并没有严重到致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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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都知道,精神疾病是有遗传的隐患的,而且重度患者发起病来确实“可怕”,有的患者还会存在治愈后又复发的情况。精神病人作为法律上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一些民事行为甚至是有些触犯刑法的行为都能获得豁免,可是作为他们的家人就没这么“轻松”了,不但要拼命善后,日常生活还要忍受一些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折磨。那么如果婚后自己的妻子或丈夫不幸患上精神病,或者配偶隐瞒了曾经患过精神疾病的历史,此时想离婚,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女方当事人陈杉杉2009年在N市某中学读书,2013年5月被J省某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进行住院治疗,同年6月30日出院,其后曾先后在父亲开的餐饮店以及当地厂子工作。2017年7月24日,陈杉杉经人介绍与男方当事人朱俊杰相识,仅仅过了四天,陈杉杉和朱俊杰就在父母的催促下仓促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7年8月2日,还是新婚的朱俊杰带着妻子陈杉杉一起去外地打工。在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居住证时,工作人员告知朱俊杰其妻子陈杉杉根据户籍登记资料显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结婚。因此,朱俊杰认为妻子陈杉杉和她的家人故意隐瞒病史,骗他结婚以及收要彩礼、首饰,自己被恶意蒙骗。之后,他把陈杉杉送回了娘家,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婚姻无效,解除婚姻,并提出女方应返还自己的彩礼。
吕律师分析:
1、婚姻是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婚姻法第11条所述胁迫情形,那么又是否是被欺骗呢?当事人朱俊杰之所以请求认定婚姻无效,是因为认为陈杉杉属于第10条规定患有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朱俊杰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女方确实患有法定不能结婚且尚未治愈的证据,因男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医学鉴定和证明,故法院对其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要求不予支持。
在提供证据方面男方重点要把握
一是女方所患的精神疾病究竟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患病后是否仍旧“未治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和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规定,将“精神分裂者”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婚姻法第10条“不应当结婚”的情况。加上陈杉杉在经过住院治疗后,又重新投入社会进行事务性工作,与朱俊杰的聊天记录也未出现异常,所以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请求。
2、能否离婚
虽然不能认定婚姻自始无效,但是既然是合法婚姻,当事人又能不能选择离婚呢?婚姻法的确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由此可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两个重点,一是确诊为精神疾病,二是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仍未治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