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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涛律师认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都协议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快速简单,一个小时就可以办好,适用于双方和平分手的离婚。但是要求夫妻本人必须到场签字。
诉讼离婚适用于夫妻无法协商一致,无法协商一致体现在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等各个方面,一方无法到场也是一方面。
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首先必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离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夫妻债务等问题,然后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办理,外地来沪人员必须回原籍办理,不能在上海办理协议离婚。如果有些夫妻后来户口迁到新的地方,那么在新的地方民政局也是可以办理的,就是在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都可以办理,不一定非要回到当初结婚的民政局。
2、协议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必须进行说明,并且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签字才可以。
3、协议离婚的费用,协议离婚属于费用最低的离婚方式,只需9块钱的工本费就可以了,和结婚差不多。
4、夫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别人代替,携带好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就可以了。
二、诉讼离婚,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如果不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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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跨省通办】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1、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生活走到尽头!
2、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两人从此形同陌路!
离婚登记是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为婚姻登记是与一个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关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离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如果是选择诉讼离婚的话,那么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准备离婚起诉状两份;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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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