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冷静期民政局有什么凭证

   2023-11-08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2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让很多人非常抓狂,觉得感情已经如此脆弱,婚姻已经如此不稳定,为什么还要给离婚增加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让很多人非常抓狂,觉得感情已经如此脆弱,婚姻已经如此不稳定,为什么还要给离婚增加难度呢?

不过,我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后,认为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并没有加大离婚的难度,只是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阶段给了一个30天的冷静期,对于诉讼离婚没有什么影响。换句话说,就是自愿离婚的总是能够离掉了,但是不自愿离婚的,最终都是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要在民政局自愿离婚的话,需要经历如下程序: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第(2)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看到了吗,实际上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话,根本不需要冷静期,只要一方去法院直接起诉即可。

所以,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民政局的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政局部门也在积极修订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努力与《民法典》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相衔接,贯彻落实《民法典》。《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冷静期”一时间成为社会瞩目焦点。

一、“冷静期”是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性规定。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避免冲动离婚,给离婚夫妻双方充分的思考时间,确保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目的。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程序里有30日的“冷静期”。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在申请提出后30日内,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把《婚姻法》框架下离婚夫妻双方去民政局一趟,申请离婚,民政局审查确属自愿离婚,当即发离婚证的程序彻底改变了。

二、“冷静期”不适用于法院离婚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1077条关于“冷静期”规定是在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中的程序性规定,没有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冷静期”额规定。法律并无改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冷静期”的制度设计是没有道理的。民政局行政程序登记离婚,更多的是程序性审查,并无具体关于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审查和判断,民政局也无力审查和判断。民政局只能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是否自愿。“冷静期”制度设计可以帮助民政局审查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的离婚是否自愿,并且帮助提出离婚申请的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明白,是否确实要离婚。

三、现行法院诉讼离婚程序包含了“冷静期”制度欲达之目的。

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则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不同,法院严格遵守离婚诉讼程序,要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要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的证据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有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更有实体证据作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根据。起诉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漫长的离婚诉讼中,随时有机会“反悔”,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随时可以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不需要民政局行政登记离婚程序里的“冷静期”。

《民法典》实施在即,不必欢呼或者担忧“冷静期”对离婚的带来的影响。钱钟书先生言婚姻是“城”,千百年来,无数相爱的青年男女竞相“入城”,并视“入城”为爱情的归宿与美满。我们也期待和祝福所有恩爱男女都能终成眷属,喜结连理,所有夫妻都能白头到老。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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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跨省通办】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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