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由于实践中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为什么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
一、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冲动离婚,谁来判断、判断标准是什么?
以往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只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手续即可。民政局只针对上述材料作形式审查,说白了就是看看证件真假、各个证件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对不对得上、离婚协议写的内容全不全,没有问题当场颁发离婚证。
草案通过后,应当为属于“冲动型离婚”的当事人设置一个月冷静期,即双方先申请离婚,如果一个月内没人反悔去撤销离婚申请,一个月后再来正式办理离婚。
目前各地实践中,均由民政局办理离婚窗口的工作人员来判断谁是“冲动型离婚”。这些工作人员是否有权力、有能力进行正确的判断,存疑;判断的标准有没有,全凭个人感觉,不妥。
二、一方有家暴、虐待等行为,冷静期期间受害方再次受到伤害怎么办?
协议离婚本质上是夫妻双方的博弈。一般存在家暴、虐待等行为的婚姻,受害方肯定在家里是弱势,为了达成一致意见能够顺利离婚,受害方很大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方面作出很大妥协和让步,好不容易加害方同意协议离婚了,啪!扔过来一个月冷静期。
这一个月里,加害方会停止之前的暴力行为么?不会。有人说,冷静期中发生家暴、虐待事件可以立即中止冷静。那好,发生家暴、虐待后受害人拿什么材料向民政局“举证”,没有证明材料只口头说明行不行,明确一下标准为好。
这一个月里,加害方反悔了,不想离婚或者不同意之前好不容易达成的离婚协议方案,跑去民政局撤销离婚申请。受害方前边作出的妥协和让步全浪费了,还会被对方视为更好欺负,然后继续挨打,婚一时半会儿也离不掉,只会感到绝望。
三、冷静期期间双方很容易抢孩子、转移财产、恶意对外举债
A和B都同意离婚,只是孩子抚养权和财产方面问题有争议。协商过程中,A得知协议离婚需要先向民政局申请,然后一个月后才能正式离婚,于是假意同意孩子归B抚养,财产都给女方,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了离婚。刚申请完,A就把孩子抱走藏起来,钱财要么花掉要么转移走,再琢磨着借大笔债坑害B,事情办差不多了去民政局撤销离婚申请。一个月后,B发现A不跟自己去协议离婚了,孩子不见了,钱也都没了,想起诉离婚吧,兜里连律师费可能都掏不出来。
这一幕,精不精彩,刺不刺激……
四、协议离婚成本太高,会导致大量离婚案件涌向法院。
协议离婚本就是给没什么争议、需要快速解决离婚问题的当事人设置,如果有争议只能去法院。
一设置冷静期,期间随便哪方都可以反悔不离,与其来来回回的折腾,那还去协议离婚干什么,不如直接去法院起诉。如此一来,案多人少的法院,只会案更多、人更少。法官都累跑路了,谁给人民群众解决纠纷……
结婚才应该设置冷静期
恋爱事小,结婚事大。两个人谈恋爱时只要聊得来、相处得好就可以持续下去;分手了也不过是挥一挥手,一拍两散。但结婚不一样,结婚意味着过日子,过日子必然会有柴米油盐。
举个例子
结婚时,双方需要填写问卷,内容包括不限于:婚后住哪,家务谁做,过年过节回谁家;各自的职业规划,对配偶的职业期待;什么时候生孩子,要几个孩子,孩子出生后谁带;家里谁负责管钱,如何管。每个项目10分,双方分别填写。填写答案一致得分,不一致不得分,得分60分以下的不及格,不可以登记结婚。
这样一来,冲动型结婚必定大量减少,进而不会因为不了解对方想法、欠考虑一类的原因闪婚闪离,减轻民政局和法院负担,同时从根源上降低了离婚率,是不是挺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什么意思?
也就是离婚登记需要三十日,届满后再在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换句话说,即使双方自愿离婚,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也写好了,但还是要等待离婚登记的三十日,也就是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如果再遇到一方因为客观非婚姻纠纷原因,比如工作繁忙加班、因公出差外地等导致无法在“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可能又得重新经历“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这样一个程序与阶段。如此,就不是30天,可能是60天、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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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就要问了,那是不是就必须经过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
非也!
“离婚冷静期”,其针对的主要是那种“冲动离婚”的情形,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和期”。在冲动之下,夫妻双方即使进行了离婚登记,那么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能冷静下来,不愿意离婚。这个时候,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退一步说,这离婚登记三十日过了,届满后三十日内不申请发给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对于“冲动离婚”的夫妻来说,夫妻俩哪怕是进行了离婚登记申请,权当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开了一个玩笑,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还不是算了。夫妻俩该过小日子的,继续过起走!谁叫夫妻俩是纳税人呢,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开一次、两次“玩笑”又不犯法。
事实上,不管是冲动离婚,还是铁了心要离婚,只要协商好了,下面所说的办法是不一定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的!
这个办法就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离婚。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直接到法院,通过速裁程序,法院出具调解书,可以快速离婚。这样,就不用等待至少一个月的时间了。即使法院再忙,案件再多,只要双方去法院,说已经协商好了,只需要法院出具一个调解书,那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是非常“喜欢”,非常“欢迎”的。为什么?因为他们也需要业绩,调解离婚只需要一份调解书,就可以办完一个案子,同样有案号,何乐不为?比起法院开庭、法官写判决书,简单多了!法官甚至可能停下其他工作,优先处理?这个事情。
就在前面一周不到的时间内,我就代理了一个调解离婚的案子,直接到法院协商好了,书写一份调解书,当场盖章拿法律文书走人。
有人不禁要问了,那么调解离婚与协议离婚有何异同,各有哪些利弊呢?
下面以一个表格的形式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当然,作为律师,我个人还是建议不要采取调解离婚的方式离婚。
原因很简单,还是过去的一个观点,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别说是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哪怕是诉讼离婚,在离婚之前,我都会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不要离婚。而不能因为我是律师,为了接到这单业务而怂恿当事人离婚。同时,如果是调解离婚或协议离婚,最好不要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模板,或者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个免费协议。因为免费自然有免费的“道理”,不是约定不全,就是不适用每一位当事人。与其如此,不如找一份比较全面的《离婚协议》,删除自己的不涉及事项即可。(参考:
【2021年版】离婚协议范本(附:修改、使用说明)
调解离婚可能比协议离婚快,也容易申请强制执行,但调解离婚的快自然也掩盖了协议离婚的慢的优点——“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与精神。不过,现在已经有少许法院也在设置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精神的地方规矩。是否予以推广,目前不好判断。因此,究竟采取调解离婚、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三者的利弊自行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据民政部近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你认为,离婚冷静期有必要吗?
我是始终坚持认为没必要设定离婚冷静期,需要设定的是“结婚冷静期”!
1.民政局是离婚登记,不是审批,也没有任何审查的职能和设置。如何去审查判断家暴、不良习惯等例外情形呢?法院对这一块的审查都有不小的难度,更何况民政局呢?
2.现实生活中,确实不乏冲动离婚的。但是,如果真想以后再和好,也不需要所谓的冷静期,直接重新结婚即可。不是离了,就不能再结了。
3.离婚意味着夫妻矛盾不可调和,如果再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往好的想可能会有利的一面。但是,如果在冷静期矛盾激化,出现人身安全或者其它问题呢?这些年因为家暴而引发的恶性事件还少吗?
4.司法实践中,有些离婚纠纷实际上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双方矛盾极大,双方就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有时候瞬息万变。
也许好不容易达成合意了,再过一个月冷静期,那就不是协议离婚了,而是诉讼离婚了。无意增加了各方成本和司法资源的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