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在朝阳区酒仙桥法庭代理了一个
起诉离婚
官司。该案原、被告双方争议很大,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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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
。核心争议问题是一套2年前被变卖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的当事人李女士(本案被告,化名)事前向我陈述案情时坚称该房产是自己父母出资为其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并拿出了一张2009年的付款收据,上面的付款人赫然写的是李女士的父亲。凭此收据,本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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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阶段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主张该房产属于李女士个人所有,变卖后所得100万元也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配。但对方郭先生(本案原告,化名)不认可,认为该房购买系夫妻双方出资,与李女士的父亲无关。因为调解不成,法官宣布择日正式开庭审理。
没想到开庭时,法官拿出一份3年前该院的判决书。上面的原告是李女士的父亲,被告是某房地产商与李女士本人。起诉的理由是李女士的父亲于2009年与某房地产商签订购买涉案房产的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付款的证据即是前面所讲的那张收据。但因该房产早已于2008年1月份由李女士购买并办理了房本,因此李女士的父亲告房地产商一房二卖,并坚持要求将该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该案最终被法院驳回。作为委托人的李女士对本律师隐瞒了她在其父亲支付房款之前已经出资购买该房的事实,并在本案中拿出了其父亲依据无效购房合同所产生的付款收据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证据,其做法着实让本律师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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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李女士向本
离婚律师
说出了实情。原来,自从购买该房产后,李女士与郭先生的感情便出现了问题,到了2009年时已经公开讨论离婚的问题。为了让郭先生少分财产,李女士与自己的父亲合谋找借口欺骗某房地产商与他们二次签订购房合同,并二次支付房款。然后再打算以诉讼的方式妄图将该房变更到李女士父亲的名下,没想到朝阳法院最终驳回了起诉。因此,李女士一不做二不休,索性将该房产变卖并把卖房款隐藏了起来。然后拿着已经无效的其父亲的购房收据委托本律师打离婚官司。殊不知,法院审理的案件早已联网,法官在第一次开庭后便在本院的案件网络系统中搜到了前一个官司的判决。由此发生了之前的一幕,让本律师万分被动,彻底打乱了早已制定好的诉讼策略。李女士这种自作聪明的做法实际上很愚蠢,法官不仅会追回卖房款,而且会酌情对李女士少分财产,因为她转移、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并被法官揭穿。李女士想在离婚时多得财产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她选择很不专业的方式,其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