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
起诉离婚
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后才发现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给二审法院。而这些新的证据往往又是当事人自己无法取得的,需要二审法院帮助调取。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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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查取证
申请,法官会接受吗?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包含此类问题的离婚上诉案件。我的当事人丁女士(化名,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从他人口中得知对方刘先生(化名,被上诉人)在光大银行还有一个关键账户,里面应该有巨额存款。这笔存款在一审中没有处理。为此,丁女士委托本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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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调查该账户信息并依法作出分割。于是,本律师于今天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离婚上诉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所调取的证据必须属于新证据。而所谓新证据则是指在一审中已经向法院提出调取申请,但未被法官许可或者是在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
离婚证据
。所以,对于那些在一审中法官已经调查过且调查程序没有瑕疵的或者明显是在一审中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却为提的,二审法院原则上是不会接受的。本案中,由于我的当事人丁女士在一审判决后才发现该账号,所以属于新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官当场接受了我们的申请并告我们待调查结束后在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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