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
离婚财产
分割的婚姻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周女士(化名,原告)与杜先生(化名,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杜先生虽然有较高的收入,但均由其自行管理,对周女士从未公开。期间杜先生资助周女士父母20万元用于老人买房。现因
夫妻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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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过程中,本
离婚律师
调取了杜先生的银行存款明细,显示出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杜先生不仅声称这些存款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还请求法院判决周女士的父母偿还用于购买房产的20万元资助。
抛开上述存款是否为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单就被告要求周女士父母返还20万元这一项,本律师就认为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本案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仅限于离婚男女双方,所以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应仅限于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及男女双方共同的债权与债务。被告要求女方父母在本案中返还20万元明显不在该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内,法官无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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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官表示同意,并告知被告:“可以女方父母为被告另行提起返还财产的诉讼,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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